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选聘社会监督员等方式,支持公众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