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选聘社会监督员等方式,支持公众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