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有权对从事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劝告;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