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二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和实践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