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和补偿机制。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转出地和转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转出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双方议定的方式,对转入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