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和实践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