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四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和监督废玻璃、废木头等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低价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融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