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红色资源进行损毁、侵占、破坏、污损或者歪曲、亵渎。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前款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