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市将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市和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在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