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宣传,在机场、车站、港口以及公共服务部门的服务场所、办公楼宇的公共场所等,运用各类宣传媒介,开展红色资源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专栏、公益广告、短视频等形式,对红色资源开展公益宣传,弘扬红色文化。鼓励媒体创新传播方式,拓展传播渠道,提升传播效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