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第二十九条有效党史研究机构、档案部门、高等学校以及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积极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加强档案整理和研究,发掘、阐释红色资源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为传承弘扬红色资源提供理论支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