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闻出版、电影、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支持红色主题文学、影视、戏剧、音乐等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力作。

鼓励各类文化团体、文化场所经营单位和社会力量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展播展示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