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红色资源中的旧址、遗址或者场所,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纪念设施,不得擅自在遗址进行原址重建。对红色资源中的旧址、遗址或者场所,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纪念设施进行修缮的,应当依法报规划资源、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