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应当尊重其原貌和精神内涵,有利于传承弘扬革命文化、革命精神。

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党史研究机构、档案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红色资源修缮、修复给予指导和帮助。

红色资源修缮、修复的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对于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