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药监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鼓励开发、推广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