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农村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