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药监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鼓励开发、推广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