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的费用,城镇居民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且有工作单位的(包括临时用工单位),由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市和区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