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三条有效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