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二条有效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