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