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