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