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挖掘整理利用古蜀文明、巴蜀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等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活动,不得妨碍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