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将文明行为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