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