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将文明行为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