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窗口岗位工作人员等应当模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发挥表率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