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九条有效学校应当制定教师文明教学规范,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殴打、侮辱学生;制定防止校园欺凌的相关措施,将文明行为的要求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培养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友爱的文明行为习惯。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尊重教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