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下列规定:
(一)礼貌待客;
(二)明码标价;
(三)不得强制交易;
(四)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六)不得恶意竞争;
(七)不得组织、参加传销活动;
(八)不得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
(九)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
(十)不得损毁经营场所前的城市绿化树木和设施,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杂物;
(十一)不得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十二)其他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