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遵守下列规定:(一)尊敬长辈,赡养老人;(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培育文明行为习惯;(四)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