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通过暗访督查、案卷评查、组织考试、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