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执法协作。本省与重庆市建立交通运输领域执法协调机制,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协作,共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