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