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