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