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健全科技创新促进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科技创新促进制度措施,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统筹解决科技创新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