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第五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和说理式行政处罚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