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第五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执法巡查、投诉受理、有奖举报等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