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第六十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规范、佩带明显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规范执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