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第五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