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