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破损、陈旧的设施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