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增设果皮箱、垃圾箱等垃圾收集容器。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