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增设果皮箱、垃圾箱等垃圾收集容器。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