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第四十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五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租广告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招租广告面积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广告设施面积的五分之一。户外广告设置期间,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益广告。违反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