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因公益活动需要,确需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等设置。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