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过街天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涂写、刻画广告或者张贴、散发印刷品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发布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伪造证件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涉嫌非法印刷、发布广告的,由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嫌非法行医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