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