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未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