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未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