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