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